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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工商联联合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商会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这标志着湖南省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正式建立。
根据三家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商会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在民营经济领域的延伸拓展。做好商会调解工作,是健全诉讼与非诉讼对接、满足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需要的重要途径,对凝心聚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要求,商会商事调解由商会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范围以民营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为主,包括商会会员之间、会员企业内部、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合同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适合商事调解的民商事纠纷。
《意见》规定,工商联加强对所属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支持推动设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或商会商事调解组织。商会商事调解中心应当在省工商联、全国工商联备案。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商会商事调解中心的设立以基层为主,从实际出发,分类有序推进,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搞一刀切。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工商联对接,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或特邀调解员名册。为保证商事调解效果,文件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形成省市县三级横向联通、纵向联动、上下贯通的商会调解工作局面。对辖区内商会调解工作加强指导,建立完善联络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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