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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山东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湖南省山东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unan Province. 缩写:SDCC。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湖南省范围内山东省籍人士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实体,以及山东省的企业或实体在湖南的分支机构、连锁店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与领导层的党员身份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坚持“三个服务”(为会员服务、为山东企业服务、为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山东与湖南两地经贸投资与交流,为推动山东与湖南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协调机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万家丽北路92号山东商会大厦15-1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会员企业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发挥桥梁作用。

(二)开展鲁湘两地的经济贸易交流,促进两地经济发展。

(三)及时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参与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开展法律维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严格行业自律,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树立鲁商的良好形象。

(五)积极参与和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担当社会责任。

(六)服务会员,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七)建立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商会、企业的联系,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积极为两地的经贸合作提供服务。

(八)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九)加强商会文化建设,办好会刊、网站和会员微信群,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搞好会员内部的互助合作。

(十)承办鲁湘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以吸收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湖南省山东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内从事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山东企业或经济实体,山东省企业和实体在湖南的分支机构(连锁店),少数有实力且自愿加入商会的外籍会员;

(二)遵守和拥护本会章程;

(三)自愿入会;

(四)自觉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五)信誉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商会秘书处考察和资格审查后报经会长办公会批准,申请出任副会长以上须经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拥有和掌握的信息资料以及社会资源;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形象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会费于入会当年一届一次性交纳。会费标准由理事大会通过后执行;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特殊情况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推选会长1人,执行会长3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如无合适会长人选或推选的人选本人不愿担任时,由上届会长继续连任,上届会长不愿意连任时,应在一年内选出新会长接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建议;

(七)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八)聘请永久名誉会长、顾问、秘书长和法律顾问;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视频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商会的日常办事效率,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时也可临时召开。办公会由会长或者执行会长主持,执行会长、秘书长参加。主要讨论研究商会重要事务。

第二十二条  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四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经理事会通过,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任期除二十三条之规定外,理事拥护、经选举产生,不受届数限制。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全权负责商会党务、行政和对外事务;

(五)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管理会费,审核商会各项经费收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商会章程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为事业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民政厅备案核销。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 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9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